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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闻网2023年7月6日讯(深圳特区报记者 张燕 通讯员 肖波)执行异议本是法律赋予权利人依法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的有效途径,然而有人却滥用异议权,企图恶意拖延执行进度,达到非法目的,既侵害了债权人合法权益,又浪费了司法资源。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两次虚假异议的案外人陈某某作出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

广州某公司申请执行庄某某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20年12月14日首次依法立案执行。在首次执行过程中,法院于2021年6月15日裁定强制拍卖、变卖执行人庄某某名下位于深圳一处的房产。被执行人庄某某的配偶陈某某于2021年6月29日以案涉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主张停止拍卖案涉房产。法院经审理后,于2021年8月23日裁定驳回案外人陈某某的异议请求,并查明,在案涉房产抵押时,陈某某已出具抵押声明书,知悉并同意案涉房产用于抵押的事实。

2022年9月21日,该案恢复执行,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法院于2023年1月14日在某司法拍卖平台上依法处置被执行人庄某某名下位于深圳的房产。不料,案外人陈某某再次以相同的理由提出异议,并主张停止拍卖案涉房产。期间,案件承办人多次对陈某某释法,告知其滥用异议权的法律后果,但其依然置若罔闻。

陈某某在明知且同意案涉房产抵押的情况下,依然多次以相同理由重复异议,滥用异议权妨碍执行,法院最终对陈某某罚款人民币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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