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8日晚间,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关于对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锦动力”或“公司”)的半年报问询函。问询函要求新锦动力量化分析公司“高端装备制造”业务毛利率下滑、与2022年度变化趋势相反的原因及合理性,公司多项产品“得到市场的广泛认可”的具体体现;结合RRTL石油开采量、销售量、销售及结算价格、毛利率水平等,补充说明RRTL开采量较同期提升但销售收入下滑、持续亏损的原因及合理性。

▲深交所问询函截图


(资料图片)

问询函称,深交所在对新锦动力2023年半年度报告事后审查中关注到以下情况:

1.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8,862.04万元,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011.41万元,同比分别上升149.62%、11.96%;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4,693.50万元,同比下滑3,305.21%。

请结合公司各项业务所属行业特点、公司业务模式、信用政策与结算方式、售价及成本变动等情况,量化分析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营业收入与净利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方向及幅度不一致的原因及合理性。

2.报告期内,公司“高端装备制造”和“能源及能源服务”业务分别实现营业收入34,498.64万元、4,363.40万元,毛利率分别为16.73%、11.01%,与2022年度的毛利率变化趋势相反;公司4级子公司RRTL“石油开采量较上年同期逐步提升”“利润总额-6,935.46万元”。

(1)请按下游产品类型列示公司各类高端装备制造产品的毛利率,并结合公司产品的市场供求情况、产品定价策略、公司所处行业地位、议价能力、原材料价格变动趋势等,量化分析公司“高端装备制造”业务毛利率下滑、与2022年度变化趋势相反的原因及合理性,公司多项产品“得到市场的广泛认可”的具体体现。

(2)请结合RRTL石油开采量、销售量、销售及结算价格、毛利率水平等,补充说明RRTL开采量较同期提升但销售收入下滑、持续亏损的原因及合理性。

(3)请补充说明公司“能源及能源服务”业务的具体内容,业务开展主体,与RRTL各项财务经营数据的匹配性。

3.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17,656.29万元,因控股股东北京硕晟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硕晟科技)向公司投资永续债形成的余额为18,300万元。

请结合《永续债权投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相关条款,逐一核实说明公司是否已出现违约情形,硕晟科技是否可能启动“宣布全部投资资金到期”等投资保护机制,是否可能导致公司净资产为负值,如是,请充分提示风险。

4.报告期内,公司发生营业外支出1,933.41万元,主要为“逾期债务的罚息、违约金”。公司于2023年5月8日披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显示,公司正在推进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发行股票事项,拟募集资金不超过6.64亿元,用于偿还债务和补充流动资金,同时控股股东可向公司提供不超过4.2亿元流动资金借款额度,解决公司面临的资金压力、协助公司化解债务危机。截至目前,公司控股股东李丽萍持有的公司股份已全部被质押或冻结。

(1)请补充说明报告期内逾期债务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借款余额、借款期限、借款利率、担保情况、违约及罚息情况等。

(2)请补充说明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事项进展,是否存在终止风险。

(3)请补充说明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流动资金借款的具体情况,包括借款本金、利率、期限及本期利息费用等。

(4)请核实说明李丽萍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债务情况,是否被诉,是否涉及公司担保责任,李丽萍是否具备还款能力,其所持公司股份是否存在质押平仓风险,是否可能对公司控制权产生不利影响。

(5)请结合对问题(1)至(4)的答复,补充说明公司是否存在短期偿债能力不足情形,公司已采取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并充分提示风险。

5.报告期末,公司其他应收账款余额为13,516.15万元,其中设备转让款和代垫款、往来款分别为4,451.36万元、3,879.85万元;三年以上的其他应收款余额为8,370.96万元。

(1)请补充说明设备转让款和代垫款、往来款的具体情况,包括形成时间、背景、交易对方、约定还款时间等,交易对方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5%以上股东、董监高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资金占用或对外财务资助情形。

(2)请补充说明三年以上其他应收款长期未收回的原因及合理性,公司已采取的催收措施,相关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6.2023年8月8日,公司披露公告称,公司聘任实际控制人李丽萍的配偶张庆华为公司战略顾问,顾问费用为10万元/月;聘任费春印为重要子公司锦州新锦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锦化机)的名誉董事长,津贴为100万元/年。

(1)请补充说明张庆华是否在其他公司任职,如是,请详细说明其在公司及其他单位的工作时间及地点安排,结合其在公司担任战略顾问的主要工作内容,补充说明其是否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保证在公司正常履行职责。

(2)请补充说明公司聘任战略顾问是否系行业内通行做法,公司聘任张庆华担任战略顾问的主要考虑、提议人,并结合公司经营情况说明张庆华顾问费用的确定依据,相关费用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较大差异,相关安排是否合理。

(3)请结合对问题(1)(2)的答复,补充说明张庆华是否对公司实施控制,公司认定其配偶李丽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依据及其客观性。

(4)公开信息显示,费春印系新锦化机的董事长。请补充说明公司聘任费春印为新锦化机名誉董事长与其目前担任职务的差异,结合新锦化机经营情况说明费春印顾问费用的确定依据,与其目前所获薪酬是否存在较大差异,相关安排是否合理。

(文章来源:读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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